沪海大教〔2022〕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的认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或过失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简称“有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教学过失。与考试考务相关的教学事件按《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认定处理。
第三条 一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一)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或出现违反宪法、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行为等;
(二)有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三)任课教师擅自缺课1小节及以上,或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1小节及以上;
(四)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
(五)涉及全校性的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六)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七)人为责任导致停电15分钟及以上,造成导致中断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八)使用含有政治性、思想性错误内容的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领导组织不力,没有具体的检查督促措施,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
(十)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不执行或执行严重不力,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造成特别重大负面影响;
(十一)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教学事件。
第四条 二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因未提前做好上课或实验准备,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二)任课教师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
(三)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因未按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定成绩,或评卷及审核不仔细,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导致同一学期同一课序号课程修改学生成绩累计达10人次及以上;
(四)任课教师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及以上,且不到1小节;
(五)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六)安排或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无学生到课堂上课或教室使用冲突,有关人员接报后10分钟及以上未能到场解决;
(七)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资料及数据;
(八)因主观原因,错审、漏审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九)审查失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十)因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且不到2万元;
(十一)未修理、更换已损坏教学设施与设备,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十二)人为责任导致停电15分钟以下,造成导致中断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十三)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具体措施检查督促不到位,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十四)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不执行或执行严重不力,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十五)其它引起不良后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教学事件。
第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
(二)任课教师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迟滞教学进度)占该学期该课程内容20%及以上;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考核形式等;
(三)任课教师因非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20分钟(不含);
(四)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因未按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定成绩,或评卷及审核不仔细,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导致同一学期同一课序号课程修改学生成绩累计达5-9人次;
(五)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
(六)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造成财产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且不到1万元;
(七)任课教师未及时正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教材需求,导致开课时学生无指定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八)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5%及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九)有关人员未尽职责导致师生不能按时进入教学场所,或相关设施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又未及时处理影响到教学活动开展;
(十)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具体措施检查督促不到位,在全校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十一)对学校布置的教学工作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十二)其它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六条 教学过失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均属于教学过失:
(一)任课教师因非不可避免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二)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在教学、实验或实习活动中造成财产损失低于5000元;
(三)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完成或未按时提交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四)任课教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学生考试成绩;
(五)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因未按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定成绩,或评卷及审核不仔细,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导致同一学期同一课序号课程修改学生成绩累计达3-4人次;
(六)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因录入操作、成绩比例设置等非评分原因导致修改学生成绩达3人次及以上;
(七)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并提供答疑辅导;
(八)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事件。
第七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教学事故等级或教学过失的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件是否认定为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由学校教学事故(过失)认定委员会讨论、投票表决认定。
第九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件发生后,教务处、研究生院于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
(二)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接到教务处、研究生院通知后,需在一周内负责教学事件调查核实,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调查证据。逾期调查期限一周,后续提供的证据无效。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则鉴定、勘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实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的教学事件调查结果,如无异议,封存提交的《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和相关证据。
(四)每学期期末或开学初,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填写的《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过失)认定委员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委员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投票表决,委员会实到人员一半及以上投赞成票,即可认定教学事件为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
(五)经学校教学事故(过失)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教务处、研究生院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通知单》(见附件2)。
(六)《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通知单》原件存教务处、研究生院;复印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送事故或过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两份)、人事处(一份);事故或过失责任人上述材料复印件由其所在教学单位转送(一份)。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在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件登记表》时,须明确列出事件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教学过失的责任人,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一次;对于同一学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新的教学事故按照高一级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事故认定。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或者后果严重,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触发教学事件后,责任人在接受事件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件的调查、取证,应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因机考引起的难以认定责任的教学事件由学校教学事故(过失)认定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校外同行专家3名、机考实施部门专家2名组成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在两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过失)认定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三章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的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过失:对于过失责任人,由所在教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三级教学事故:教学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二级教学事故:教学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岗位津贴;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一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根据具体情节及后果扣发事故责任人3至6个月岗位津贴;下一轮聘任时,岗位应低聘一级,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高聘;连续两学年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涉嫌违反党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教学事件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过失申诉处理参照教学事故申诉执行。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的教学事故(过失),经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沪海大教〔2018〕2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