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2024年第一批次成人学历学士学位申请工作已开始。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位者需取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且满足平均成绩、学位课程、论文查重等学位申请条件。具体见附件及学生手册相关要求。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在校课程(不含毕业论文)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3.毕业论文成绩低于75分或者毕业论文重修者;
4.补考课程累计达200学时或5门次;
5.重修课程累计达100学时或3门次;
6.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7.学位课程未达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
8.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方式
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园网“成人学历教学部-学生服务-学生信息平台-综合教务平台-报名申请专栏-学位申请”。
注意事项: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相关英语证书如无证书编号请填“无”,并上传英语成绩单电子版,无附件不予受理。
三、时间节点
1、申请截止时间:
2024年1月22日-2024年2月22日。
2、初审结果公示:
拟定于2024年3月初,通过校园网和 “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微信平台公布初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
初审通过者,请在一周内邮寄一张2寸证件照片(同毕业证照片,标记姓名、学号),用于后期制作学位证书,终审未通过者照片不予退回。邮寄地址:浦东大道2600号,上海海事大学港湾校区,行政楼203室,朱老师021-58856269。
3、终审及学位授予结果公示:
以校学位委员会上报时间为准,预计为2024年3月下旬。终审及学位授予结果预计4月上旬通过校园网和 “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微信平台公布。
四、联系电话
朱老师:021-58856269
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学部
2024年1月22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论文查重要求说明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论文查重要求说明
附件1
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沪海大研〔2021〕55号
为规范做好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和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业务上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位课程通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1)各专业设置3门学位课程,包括2门专业课和1门英语课。
(2)专业课学位课程的考试,专升本学生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高起本学生安排在第9学期进行。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各专业课学位课程的要求,组织统一命题、考试、阅卷,毕业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考试。每位学生每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限参加一次,成绩60分为专业课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线,缺考或成绩低于60分者均视为专业课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不得授予学位。
(3)英语课学位课程学校不单独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位申请人须符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要求: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分数达到420分,或者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或(PETS-4)笔试合格证书,或者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分数达到75分;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分数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布的四级合格线或六级合格线。
上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从获得日期到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为止,四年内有效。上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如在入学后获得,应通过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报考。上述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或(PETS-4)笔试成绩、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如在入学后获得,应在考试通过的1个月内将成绩报备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在校课程(不含毕业论文)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3.毕业论文成绩低于75分或者毕业论文重修者;
4.补考课程累计达200学时或5门次;
5.重修课程累计达100学时或3门次;
6.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7.学位课程未达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
8.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按学院通知进行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毕业时仅因英语水平未满足学士学位条件、但在毕业后1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通过英语学位课程考试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1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毕业后1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仍未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补授学位。
2.学院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送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学位授予决议。
3.学位授予决议及学位授予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学位申请者对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日起30日内向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学位申请者对复审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4.学校根据学位授予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颁发上海海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名单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对未通过评审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5.学位证书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有权撤销违反规定的学位授予决定。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错授,或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或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附则
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21年3月1日起取得学籍的2020级及以后各年级的学生。2020年3月1日及以前取得学籍的2019级及以前各年级的学生,在沿用原《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前提下,可增加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3点第(3)点规定。
2.本细则由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2
论文查重要求说明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为切实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本科生良好的学术研究习惯,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测(以下简称“查重”)。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检测范围拟申请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全部进行“查重”。
2.检测结果认定参考标准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检测认定
A R小于等于30% 通过
B R大于30% 不通过
注:检测系统为“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3.检测结果处理办法(1)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最多有两次查重机会。如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提交毕业论文进行查重,视为主动放弃查重,且不再补查。(2)查重通过的毕业论文才能进入答辩环节。(3)第一次查重不通过的毕业论文,进行论文修改,修改后的毕业论文进行第二次查重;仍未通过者,取消该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4)以上两次“查重”仍不通过的学生须重修毕业论文,重修期间不再进行“查重”。毕业论文重修者,不授予学位。不参加本学期毕业论文重合度检测的学生,毕业一年内也不再补授学位。
4、校外抽检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均应提供毕业论文,参加教育部或上海市组织的校外抽检。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要求或自定规则确定具体抽查学生。校外抽检发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将依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学生需提交完整的毕业论文终稿进行“查重”,“查重”通过版本用于论文答辩和校外抽检;如发现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或失信行为按《上海海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处理。
6.请各位同学按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时间节点,将毕业论文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提交论文指导老师。